蓄電池的放電試驗有何規定?
點擊次數:2133 更新時間:2020-06-01
蓄電池的放電試驗有何規定?
蓄電池核對性放電周期對于“電力系統”有具體的規定:
蓄電池核對性放電試驗檢查應嚴bai格按照《電力系統用蓄電池直流電源裝置運行與維護技術規程》(DL/T724-2000)的要求進行,并注意以下要求:
(1)一組閥控蓄電池變電所中只有一組電池,不能退出運行,也不能做全核對性放電時,允許用I10電流放出其額定容量的50或30,進行半核對性放電試驗;若zhi有備用閥控蓄電池組作臨時代用,該組閥控蓄電池可作全核對性放電。
(2)兩組蓄電池變電所中若具有兩組閥控蓄電池,可先對其中一組閥控蓄電池組進行全核對性放電,若經過3次全核對性放充電,蓄電池組容dao量均達不到額定容量的80以上,可認定為此組閥控蓄電池不符合使用要求,應安排更換。
(3)閥控蓄電池核對性放電周期新安裝或大修后的閥控蓄電池組,必須進行全核對性放電試驗專;以后運行第1年、每隔2~3年進行一次核對性試驗,運行了6年以后的閥控蓄電池,應每年作一次核對性放電試驗
建議:
對于長期浮充、不常停電的蓄電池組每月進行一次淺放電,每季度或半年進行一次核對性放電。如此操作對于蓄屬電池的壽命可起到維護保養得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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