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電纜試驗標準
一般規定
1.1 對電纜的主絕緣作直流耐壓試驗或測量絕緣電阻時,應分別在每一相上進行。對一相進行試驗或測量時,其它兩相導體、金屬屏蔽或金屬套和鎧裝層一起接地。
1.2 新敷設的電纜線路投入運行3~12個月,一般應作1次直流耐壓試驗,以后再按正常周期試驗。
1.3 試驗結果異常,但根據綜合判斷允許在監視條件下繼續運行的電纜線路,其試驗周期應縮短,如在不少于6個月時間內,經連續3次以上試驗,試驗結果不變壞,則以后可以按正常周期試驗。
1.4 對金屬屏蔽或金屬套一端接地,另一端裝有護層過電壓保護器的單芯電纜主絕緣作直流耐壓試驗時,必須將護層過電壓保護器短接,使這一端的電纜金屬屏蔽或金屬套臨時接地。
1.5 耐壓試驗后,使導體放電時,必須通過每千伏約80kΩ的限流電阻反復幾次放電直至無火花后,才允許直接接地放電。 11.1.6 除自容式充油電纜線路外,其它電纜線路在停電后投運之前,必須確認電纜的絕緣狀況良好。凡停電超過一星期但不滿一個月的電纜線路,應用兆歐表測量該電纜導體對地絕緣電阻,如有疑問時,必須用低于常規直流耐壓試驗電壓的直流電壓進行試驗,加壓時間1min;停電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的電纜線路,必須作50%規定試驗電壓值的直流耐壓試驗,加壓時間1min;停電超過一年的電纜線路必須作常規的直流耐壓試驗。
1.7 對額定電壓為0.6/1kV的電纜線路可用1000V或2500V兆歐表測量導體對地絕緣電阻代替直流耐壓試驗。
1.8 直流耐壓試驗時,應在試驗電壓升至規定值后1min以及加壓時間達到規定時測量泄漏電流。泄漏電流值和不平衡系數(大值與小值之比)只作為判斷絕緣狀況的參考,不作為是否能投入運行的判據。但如發現泄漏電流與上次試驗值相比有很大變化,或泄漏電流不穩定,隨試驗電壓的升高或加壓時間的增加而急劇上升時,應查明原因。如系終端頭表面泄漏電流或對地雜散電流等因素的影響,則應加以消除;如懷疑電纜線路絕緣不良,則可提高試驗電壓(以不超過產品標準規定的出廠試驗直流電壓為宜)或延長試驗時間,確定能否繼續運行。
1.9 運行部門根據電纜線路的運行情況、以往的經驗和試驗成績,可以適當延長試驗周期。
2. 紙絕緣電力電纜線路
本條規定適用于粘性油紙絕緣電力電纜和不滴流油紙絕緣電力電纜線路。紙絕緣電力電纜線路的試驗項目、周期和要求見表22。
表22 紙絕緣電力電纜線路的試驗項目、周期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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